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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04]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条例》和《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计经、民政、物价、工商、编委、安监部门和工会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各尽其职,确保《条例》和《通知》在我县顺利贯彻实施。
二、参加的范围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严格基金征收、管理
(一)我县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今后适时过渡到州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其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档次由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具体执行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档次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政府批准公布的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等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颁布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并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收;高于300%的按300%征收。
工伤保险的计征基数应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征基数一致。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职工,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工伤待遇。但在缴纳一次性补偿(剥离)费用后,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办法和标准由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测算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规范办事程序
(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内向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含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并应按《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县社保局备案。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后,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并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后转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
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四年九月十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凉山州人民政府来源:HR01.COM |